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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移交的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各級執法部門、司法機關依法罰沒的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交部門,是指依法移交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海關、審判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接收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具有收容救護或者保管條件的單位接收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
第五條 移交部門應當在結案后就地、就近、及時將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無償移交當地接收部門。有科學研究價值或者能夠用于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履職的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可由移交部門征得有管理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同意后,調配給行政事業單位。
屬于文物的罰沒野生動植物制品,應當移交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由其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對需要救護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移交部門在做好拍攝、提取檢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態特征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等取證工作后,可以提前移交接收部門按規定救護或者處置。
第六條 移交部門應當負責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移交前的安全、鑒定、保護、保管工作。
第七條 移交部門向接收部門移交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時,應當造具清單,列明物種、保護級別、貨物類型、數量等信息,提供相關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鑒定等材料。
接收部門應當會同移交部門清點查驗移交的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確認無誤的,辦理交接手續,留存有關資料。
第八條 移交部門和接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交接臺賬。
第九條 接收部門對移交的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當積極救護或者妥善保管,并按規定處置。
第十條 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鑒定、救護、保管、處置等所需費用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其他執法部門、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等移交罰沒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